央广网哈尔滨3月25日消息(记者马俊玮)3月25日哈尔滨市呼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黑龙江省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黑龙江省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审理现场。黑龙江省高院 供图

  哈尔滨市呼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5日18时许,居住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某小区7楼的刘某某酒后因琐事与父亲争吵,其为发泄情绪,将玻璃酒精瓶掷向自家窗户,酒精瓶击穿窗户玻璃后,坠落至楼下,将被害人于某停放于楼下的轿车前风挡玻璃、右侧A柱等部位砸坏,损失价值人民币5116元。案发后,刘某某向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投案,并赔偿了相应损失,被害人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刘某某表示服判。

  据悉,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高空抛物”正式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