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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连续十二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2018-11-22 14:25: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哈尔滨11月22日消息(记者迟嵩 实习记者唐国荣 瞿文斌)22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民政厅了解到,该省连续第十二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556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780元提高到3900元。新的标准保障标准从2018年1月1日期执行。

  据介绍,11月13日,黑龙江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会议决定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556元,将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780元提高到3900元,将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4520元提高到1542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0164元提高到10800元,将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7548元提高到8424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280元提高到5892元。新的标准保障标准从2018年1月1日期执行。

  今年是黑龙江省连续第十二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尤其是近年来,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提高幅度较大,从2012年开始,黑龙江省城市低保标准年均增长12.1%,农村低保标准年均增长18.1%,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年均增长22.6%;农村特困分散供养标准年均增长21.2%。此次提标将惠及全省197.7万城乡困难群众。提标后,黑龙江省城市低保标准在全国排第15位,农村低保标准在全国排第22位。

  同时,近日,由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共同制定印发了《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方案》在政策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一是确立了农村低保渐退制度。对于通过帮扶收入水平已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仍属于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继续给予过渡性低保保障,直至稳定脱贫,过渡性保障期一般以一年为准。二是对符合条件的未脱贫重病重残人员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且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第二,残疾人必须拥有残疾证(录入残疾人信息系统)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或智力、精神残疾等级评定为三级。重病患者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重病条件;第三,家庭财产必须符合低保政策规定的条件。

编辑: 乔仁慧

黑龙江连续十二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央广网哈尔滨11月22日消息(记者迟嵩 实习记者唐国荣 瞿文斌)22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民政厅了解到,该省连续第十二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556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780元提高到3900元。新的标准保障标准从2018年1月1日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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