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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中院发布6起典型赡养纠纷案例

2017-10-30 10:53: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哈尔滨10月30日消息(记者迟嵩 哈尔滨台刘莎)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近两年全市6起典型赡养纠纷案例,包括调整赡养费、精神赡养问题、赡养方式、赡养协议的效力以及继子女的赡养义务等方面

      典型案例一

  赵某诉赵某甲、赵某乙赡养纠纷【基本案情】

  赵某育有两名子女,赵某甲、赵某乙。赵某现年逾60周岁,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2000多元。赵某因患病住院治疗,请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赵某甲、赵某乙以赵某酗酒,给付赡养费会加重赵某恶习为由,拒绝给付。

       【裁判结果】

  法院在受理此案时,赵某因病住院治疗,法官到医院了解情况,赵某情绪激动,称其被子女遗弃,坚决要求追究子女的刑事责任。在找到赵某子女后,二人对父亲赵某的意见也非常大,认为赵某长年酗酒导致患病,子女多次劝诫无效,而且赵某劳保收入高于子女,不应该向子女索要赡养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方面与子女居住地的居委会工作人员共同做子女工作,引导他们共同回忆年幼时父亲的关怀与付出,深刻体会父母的养育之恩。另一方面多次到医院看望赵某,与医护人员一起劝慰赵某体谅子女的困难,戒掉酗酒恶习,既保障身体健康也减轻子女的负担。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赵某甲、赵某乙每人每月给付赵某赡养费300元,并在赵某住院期间轮流陪护。

       【典型意义】

  充分利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充分实现。本案是一起当事人矛盾非常尖锐的案件,子女因父亲常年酗酒,酒后生事,不愿赡养父亲;父亲因住院无人照顾,对子女心生怨恨。法官在与当事人多次接触后,发现赵某在住院期间与医护人员关系比较融洽,赵某子女居住地的居委会对赵某家庭情况也比较了解,便主动与居委会、医院沟通,多方努力,最终化解了双方矛盾,促成和解。

  典型案例

  商某某与刘甲、刘乙、刘丙、刘丁、刘戊赡养纠纷【基本案情】

  商某某与刘某某结婚后生育一子四女。刘某某去世后,商某某独居生活,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2000多元。现商某某年逾80周岁,行动不便,需要有人照料。商某某起诉请求五名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经过,一审法院判决:刘甲每月给付商某某赡养费600元,其余四名子女每月给付100元。商某某和刘甲上诉,商某某上诉称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要求子女对其经常探视。经法院多次做调解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甲每月给付商某某赡养费400元,其余子女每月给付200元;五名子女每周探望商某某一次,从周一至周五按顺序探望。

     【典型意义】

  保障老年人经济上供养与精神上慰籍共同实现。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商某某多次称不用给赡养费,每个子女保证能去看看她,免得哪天她不在了都没有人知道。子女也因为经济收入不高,表示愿意探望,不想给赡养费。法院在做调解工作时,与双方算了一笔帐,商某某的经济收入不够支付每月所需的医药费和雇工费,如果只解决对商某某的探视问题,不能保障其生活所需。最后五名子女都同意既给赡养费又排班照料老人,双方达成和解。

  典型案例

  陈某某、杨某某诉陈甲、陈乙、陈丙、陈丁赡养纠纷【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生育四名子女。二人原在次女陈乙家暂住,后因无人照顾搬到老年公寓居住,每月需支付公寓费用3400元。陈某某每月有退休养老金2000多元,杨某某无退休养老金,也无其它经济收入。陈某某与杨某某退休金不足以支付公寓费,同时因患病还需支付医疗费。故二人提起诉讼请求四名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陈丙因身患疾病,不同意给付赡养费。其他三名子女经济状况也不富裕,表示无力承担过高的赡养费。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甲等四名子女作为陈某某、杨某某的婚生子女,应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但考虑陈丙身患疾病,收入较低,可适当减少承担赡养费数额。故判决陈丙每月给付陈某某、杨某某赡养费200元,陈甲、陈乙、陈丁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

     【典型意义】

  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人文关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陈某、杨某有权要求四名子女承担相同的赡养义务,但陈丙身患疾病,无力承担与其他子女相同的赡养费。法院根据陈丙等四人不同的赡养能力作出判决后对双方释法答疑,双方均同意法院处理结果,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典型案例

  符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赡养纠纷 【基本案情】

  符某与李某再婚后,共同抚养李某与前妻的二名子女李某甲、李某乙。后符某与李某生育李某丙,一家人生活和睦。符某自婚后尽人妻、尽人母之责,含辛茹苦将三个孩子养大,并培养成才。后符某丈夫与亲生儿子相继突发疾病而亡。李某甲、李某乙自成年后,均未尽赡养义务。符某因年老体弱,患有疾病,需要高额医疗费用,向李某甲,李某乙请求给付赡养费。

  【裁判结果】

     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李某甲、李某乙每人每月给付符某赡养费400元。

     【典型意义】

  充分保障继父母的赡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李某甲与李某乙虽非符某亲生子女,但符某对其二人已尽抚养教育的义务,李某甲与李某乙应承担对符某的赡养义务。经法院多次做调解工作,李某甲与李某乙深刻认识到符某虽非自己亲生母亲,但对其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最终母子双方达成谅解,感情恢复如初,家庭和睦。

  典型案例

  姜某某与姜甲赡养纠纷【基本案情】

  姜某某与姜甲系父女关系。姜某某与姜甲母亲于1996年离婚后,姜甲随母亲生活,姜某某每月给付姜甲抚养费至姜甲成年。现姜某某因脑出血造成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无经济来源,要求姜甲给付赡养费。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姜甲对姜某某负有赡养义务,考虑姜某某实际生活需要及姜甲的负担能力,判决姜甲每月给付姜某某赡养费900元。

     【典型意义】

  充分保障离异后老年人老有所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姜甲在父母离婚后,虽然与母亲一同生活,但对其父姜某某仍负有赡养义务,父女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因此姜甲应给付姜某某赡养费。经宣判答疑,双方当事人表示接受法院判决。在法院回访时,姜某某称姜甲现经常去照顾他,父女关系融洽。

  典型案例

  赵某与兰某丙、兰某丁赡养纠纷【基本案情】

  赵某与丈夫兰某均为农民,婚后生育四名儿子,长子兰某甲身体残疾,次子兰某乙现在监狱服刑。兰某病故后,赵某因年事已高且无劳动能力要求兰某丙与兰某丁给付赡养费。兰某丁以曾经与赵某协议将本人的4亩承包地交由兰某丙耕种其收入作为赡养费为由,拒绝给付赵某赡养费。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年事已高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兰某丙、兰某丁应对赵某履行赡养义务。但兰某丙、兰某丁无固定经济收入,参照本地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每月260元标准,判决每人每年给付赵某赡养费3600元。

     【典型意义】

  突出家事审判的特点,不以合同关系审查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兰某丁不同意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是双方曾达成将承包耕地交由兰某丙耕种,种地收入作为赵某赡养费的协议,但是赵某现年老多病,该地经营收入已不能满足其实际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兰某丁仍负有赡养义务

编辑: 乔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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