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方案,全市8城区(双城区可参照执行)满足供热计量收费条件既有公共建筑中的政府机关企事业用房、学校、商业用房、医院等单体建筑,务于2017年采暖期开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其他既有公共建筑逐步实施。
未达到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原则上于2019年采暖期前完成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达到供热计量收费要求,并于2019年采暖期开始全面实施供热计量收费。
新建建筑在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时必须满足供热计量收费要求。对新建公共建筑,供热单位要全面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对新建居住建筑要积极开展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应用基础上,选择适合的计量技术路线,逐步推进供热计量收费。
实施范围,实行集中供热、达到节能标准并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政府机关企事业用房、学校、商业用房、医院等单体公共建筑。
供热单位负责并网新建建筑的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安装和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工作(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和安装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纳入房屋建造成本);在与开发建设单位洽谈供热时,要提前告知其务必安装供热计量装置。负责既有非居民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时的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和安装。